乔丹/易建联商标侵权案:为何一个败诉一个胜诉?
发布时间:2015-05-06 来源:宁夏商标注册 版权所有:宁夏商标注册 点击:2614次
无论是从前还是现在,傍名牌、巧借名人名字牟利的行为无处不在,如今,特别是在商标知识产权领域更是如此。
早在2003年,某体育用品公司注册了“易建联YIJIANLIAN”商标,而易建联则是中国篮球名人,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转让给了“易建联公司”。直到2006年,易建联得知自己的名字被人私自注册商标后,向商评委提交了撤销注册申请,最终,商评委以该企业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31条“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,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”为由,将该商标予以撤销。“易建联公司”不服,随后将商评委诉至法院,该公司在辩解中将“易建联”三个字解释为“容易建立联系”的缩写,但这样的说法显然不具备说服力,法院依然判决易建联胜诉。
而另一个篮球巨星则没有易建联那么“好运”,他就是飞人迈克尔·乔丹。据了解,“乔丹”、“QIAO DAN”、“侨丹”等系列品牌均由晋江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拥有。耐克公司旗下拥有Air Jordan品牌,从2012年开始,耐克公司以“乔丹”系列商标侵犯迈克尔·乔丹姓名权等为由,提起多起商标异议,均被国家商评委驳回。
据商评委的多份裁定显示,争议商标文字“乔丹QIAODAN”与申请人姓名“Michael Jordan”及其中文译名“迈克尔?乔丹”存在一定区别。而且“乔丹”为英美普通姓氏,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。
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存在误导公众,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,商评委表示否认,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《商标法》所指的误导公众、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、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。
随后,耐克公司对其中两个商标提起行政诉讼,迈克尔·乔丹本人也开始就自己姓名权、肖像权开始维权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先期对其中34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均宣告耐克公司、迈克尔·乔丹败诉。耐克公司、迈克尔·乔丹随后提起上诉。
目前,迈克尔·乔丹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仍在二审阶段。
作者:宁夏商标注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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